转自:http://www.gzgjj.gov.cn/lawNews.asp?classid=25&id=52
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
(穗公积金管委会〔2003〕1号)
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、广东省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,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1.购买、建造、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;
2.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3.租房自住的;……
(四)租房自住的,首次提取时,提供租赁合同(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)、房租发票(或收据)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;以后提取时,提供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》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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